朱丹丹等:数据产权初始分配、私有数据共享与社会福利
我院朱丹丹助理教授与北京师范大学湾区国际商学院郑智杰副研究员、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潘士远教授、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何怡瑶副教授的合作论文《数据产权初始分配、私有数据共享与社会福利——基于“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产权分配原则》于2025年9月在经济学中文顶级期刊《经济学(季刊)》上发表。
研究背景
我国数据市场的制度演进已从夹实数据信息安全保障基石,深化推进到构建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全链条制度体系。“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逐步确立起基于市场化的“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鼓励数据来源者依法依规分享数据并获得相应收益。
从数据来源主体的角度,私有数据是消费和生产的副产品,故其初始产权应当归属于参与数据生成过程的消费者和企业。调查报告显示,数据资源主要由个人及行业机构持有的各类设备产生。个人数据的产生渠道包括生活消费(手机、私人电脑、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和交通运输(火车、飞机、船、智能汽车)等,企业数据的产生渠道包括物联感知(监控设备、仪器仪表、传感器)和生产制造(边缘智能设备、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
因此,数据产权制度应充分依据不同行业的经济活动特征,重点考虑数据来源结构及其对经济生产的相对贡献。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基于消费者和企业的数据来源结构进行初始产权分配的数据制度如何影响社会福利水平及其理论机制和政策启示。
研究方法与结果
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数据驱动生产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在该理论模型中,私有数据经由数据市场交易实现共享,数据共享使其能够非竞争性地促进所有企业生产。在分散经济的微观决策层面,家庭将权衡出售消费者数据的收益与隐私泄露的成本,企业将权衡出售企业数据的收益与因创造性破坏而被潜在新企业取代的风险,两者决策共同决定数据共享的均衡水平。
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的消费者—企业数据结构将影响实施该数据产权制度时两类私有数据的共享程度,进而从宏观层面上在经济产出效益和消费者隐私成本的权衡之中影响社会福利水平。具体而言,当消费者数据相对于企业数据的占比越大时,消费者数据共享量越多,这将既通过要素深化效应而促进经济总产出,从而提升社会福利,又通过恶化消费者隐私泄露程度而降低社会福利。与此同时,企业数据共享量越少,这将通过削弱要素深化效应、抑制新产品创新(后者源于创造性破坏放缓引发熟练劳动力再配置),降低经济总产出,进而降低社会福利。
当以社会计划者均衡为基准时,分散经济均衡存在消费者数据共享过多、企业数据共享不足和整体数据平均共享不足问题。综合而言,随着消费者数据的占比逐渐增大,两类数据共享的经济产出效益先降低后提升,消费者数据共享的隐私成本先恶化后缓解。因此,社会福利效率与消费者数据占比呈现非线性关系。
此外,政策模拟分析表明,数据脱敏保护政策(降低两类数据的共享成本)和企业数据交易补贴政策将能显著提升该数据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且在消费者和企业的数据来源比例相近时叠加配套政策的提升效果更显著。
论文链接:https://ccj.pku.edu.cn/article/info?aid=389211858

朱丹丹
助理教授
朱丹丹,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深圳经济研究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经济增长理论、城市经济学、数字经济。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China Economic Review等国内外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