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观点 | 张莉:新分类模式下的转移支付财力均等化效应再评估
岭南学院张莉教授与清华大学张圣哲博士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赵旭杰教授合作的论文《新分类模式下的转移支付财力均等化效应再评估》发表于《经济研究》2026年第5期。

转移支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在大国治理进程中,区域间禀赋、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存在差异,转移支付既要在短期内均衡地区间财力配置,也要在长期中增强地方自主财力,形成地方发展和财力增长的内生动力。
已有文献在评估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时,多从总财力视角展开,即比较地方获得转移支付后“自主财力+转移支付”是否更加均等。然而,转移支付本身也会重塑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和行为模式,影响地方财政努力、经济发展积极性以及自主财力增长。换言之,转移支付不仅要“授人以鱼”,还应进一步“授人以渔”。如果只关注总财力均等化,可能会忽视转移支付对地方自主财力的深层影响。
2019年,为配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我国新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并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由净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的新分类模式。这一改革使转移支付体系在统计口径、分配逻辑、资金用途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发生结构性变化,也为重新评估不同类型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提供了重要制度场景。
本文手工搜集整理了新分类模式下的三类转移支付,从自主财力和总财力两个维度评估其财力均等化效应。梳理三类转移支付影响地方自主财力和总财力的作用机制,并提出理论假说。随后基于2019—2021年全国城市层级数据,采用反事实框架下的基尼系数相关方法进行测算,并结合工具变量回归方法检验财政努力和经济发展两类机制。实证结果表明,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发挥了较强的财力均等化效应,且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高于净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较弱。
本文的学术贡献如下:(1)对新分类模式下三类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进行对比分析,探索和评估“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的成效。(2)从自主财力均等化和总财力均等化两个维度分析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既重视转移支付所起到的“授人以鱼”的作用,又关注更深一层的“授人以渔”,回应“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政策目标。(3)提出基于反事实框架的基尼系数相关方法,弥补原有基尼系数方法在因果识别方面的不足,使得基尼系数相关方法得到的结论更加科学,更具实践指导价值。
基于本文的研究发现,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1)优化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激励机制,切实增强欠发达地区自主财力。建议在保持现有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累进性的基础上,探索在分配公式中引入反映地方财力与经济发展水平自我增长能力的发展绩效因子,可参照其他类型转移支付中的“奖补结合”经验,对近年来在自主财力提升和经济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度奖励,从制度设计层面形成“授人以渔”的激励导向。
(2)科学动态调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的地区差异化配套比例。现行差异化配套比例的科学性仍有进一步优化空间,未来财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各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配套比例时,可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财政健康度、配套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 还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实时追踪各地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支出进度,提升配套比例设定的精准度。
(3)稳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性改革,提升其财力均等化效能。建议在以下方面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一是加快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并整合,提高单项资金规模,降低欠发达地区申报项目的固定成本门槛;二是对具备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推动向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转化,将原本采用项目法分配、但已形成稳定支出需求的资金项目,逐步调整为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式,提高欠发达地区获得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4)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体系,强化财力均等化目标导向。建议将地方自主
财力均等化水平的改善程度纳入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建议强化省级政府在转移支付二次分配中的均等化责任,实现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政策目标。
论文链接:https://erj.ajcass.com/#/issue?id=123017&year=2026&issue=5

张莉
教 授
张莉,女,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区域与城市经济学、土地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领域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山大学中观经济学与区域产业协同发展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中观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现代财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经济学年会城市与区域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研究院访问学者,亚洲开发银行咨询专家、中国房地产中青年学者30人论坛成员(CRES30)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