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陈平: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发布人:金钊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以来,形成了多种结算方式并存的局面,且跨境结算效率低于其他国际货币结算效率。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结算方式的对比分析以及国际经验,研究认为:未来我国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模式将形成以代理行模式为主,清算行模式、NRA账户模式以及其他方式为辅的优化格局。 同时,本文对代理行模式的核心——人民币跨境结算支付清算系统进行了合理化建议。 1、短期推广清算行模式,中长期逐步弱化清算行垄断地位 目前有中银香港、中银澳门以及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作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民币清算行,中国银行马尼拉分行作为菲律宾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清算行均在深圳分行开立账户,中银香港、中银澳门通过深圳接口接入国内大额支付系统。借助清算行的特殊地位以及境外客户资源,能够迅速提高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发展初期是非常有效而可行的方式。从广东省结算模式结构可见一斑,广东省跨境贸易结算采用港澳清算行模式的结算量占比为70%以上,代理行模式约20%以上,余下百分之几通过NRA账户。 然而,在清算行模式下,授权特定商业银行为“唯一清算行”增加了清算业务受理过程中垄断性经营风险和内控体系缺失危机,难以营造中国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垄断经营不利于离岸市场发展。另外收到人民币后,收款人在收款银行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或港币时,香港(澳门)中国银行从中收取较高的手续费导致客户兑换成本增高,影响港澳地区收款人接受人民币的意愿,不利于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发挥“便利性强、换汇成本低”的支付结算功能。 虽然长期来看持续性不强,但是目前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还未全面建成,建议推动其他有意发展人民币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借鉴香港清算行经验,发展当地的人民币支付清算体系,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硬件条件。 在人民币结算统一平台建立完善前,保留清算行结算模式,待统一平台使用并完善后视当时情况确定是否保留清算行模式,或者保留清算行模式,将清算行视为一般的代理行,不赋予唯一清算资格的银行。 2、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 境内人民币清算主要依托的是现有大额支付系统由各家商业银行开立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之间的借贷记账完成。现目前的清算安排,扩展性不强,不能够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趋势下新业务的开展。清算效率不高且效率提升空间有限,不能够促进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也不能够满足未来大规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要。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CHIPS系统的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能够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扩大。 在人民币跨境交易量相对较小阶段,对清算效率、成本要求相对较低,可采用以全额实时支付清算为基础的支付清算系统;在交易量扩大之后,可考虑将系统升级为类似于美元系统的连续实时多边轧差支付清算系统,进一步提高清算效率。同时,系统包括支付清算业务以及信息传递业务,即不需要依托国际报文系统进行信息传递。功能上,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处理人民币贸易类、金融和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适当扩大系统运行时间,适应不同时区业务需求。 该系统拥有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以及特殊参与者。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内外银行可作为直接参与者参与系统清算,其他金融机构可作为间接参与者由直接参与者代理完成清算。特殊参与者包括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准入制度有别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此外,借鉴国外主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的构建和管理完善清算系统股东与会员结构治理方案。根据市场和跨境清算的发展状况,由央行牵头,金融机构参与共同运作的跨境人民币清算,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构建高效、精确、安全的市场化的清算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