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兰:国家所有权客体分类与主体界定_一种经济分析的思路
发布人:金钊
发布日期:2014-06-08
国家所有权主体所代表的公共意志、客体所承载的公共利益,使得国家所有权成为我国所有权结构中不可缺的部分。然而,现实中国家所有权因客体分类不清、主体界定不明晰而导致的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都制约着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国家所有权客体分类和主体界定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也是立足于对既存的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实践问题的探讨。 通过对国家所有权界定成本和收益的讨论,说明所有权界定收益与界定成本之间密切相关。简单的说,当界定的成本小于界定的收益时,清晰界定国家所有权归属和范围的要求就产生了。所有权明晰是交易的前提。由于交易促使财产向更高效用的方向流动,能增加财产的价值,随着交易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频繁,人们要求清晰界定所有权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与此同时,也在尽量降低所有权界定的成本。降低成本可以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改进交易信息传递的手段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加强制度供给,制定界定规范,并促进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期限的延长来实现。经济学认为,交易规模越大,平均交易成本越低;交易持续时间越长,双方的风险点越稳定,有利于降低协议达成的成本。所以,一批促进国家所有权市场建立、发育的法规、规章,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促进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合同法》,以及规范资产度量方法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都起到了降低国家所有权界定成本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明晰所有权,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