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2020年8月修订)
一、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课程。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二、 教务部组织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比重、授课时数,确定相应的学分数。理论课以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以36学时计1个学分。
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理论课学分 = 授课总时数 / 18,实验课学分 = 授课总时数 / 36。
三、 按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应当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即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适用于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训练,其他课程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及格者(百分制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及所得学分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四、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效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条件,也是评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接攻博)等的根据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成绩与绩点(5分制)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一)90—100分 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二)80—89分 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三)70—79分 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四)60—69分 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五)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五、 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或者补考。课程成绩及格,不能重修或者补考。重修、补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补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在档案中记录。
百分制重修、补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五级记分制重修、补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优秀,其绩点折合为3.5;成绩良好,其绩点折合为2.5;成绩中等,其绩点折合为1.5;成绩及格,其绩点折合为1.0。
六、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 = 课程的学分 × 课程的绩点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 = 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 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 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授予学士学位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按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计算。
七、 重修(补考)成绩单记录办法: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已参加重修(补考)的,记录最高成绩;若最高成绩为重修(补考)成绩,记录“重修(或者补考)××(分数)”,若最高成绩为原始成绩,记录原始成绩;尚未参加重修(补考)的课程,记录原始成绩。
八、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课程成绩的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九、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符合申请学分条件的,可以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操作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三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区(园)门诊部证明和体育部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的形式修读体育课,不能免修体育课。
十一、 军事课的成绩以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学习两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免训,但应当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考核。港澳台学生自愿申请修读军事课。
十二、 已获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缓考”,至退学、肄业、结业或毕业等离校时仍未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缓考课程参加考试后,成绩记录“缓考××(分数)”;旷考的课程,成绩记为“旷考零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试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违纪零分”;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作弊零分”。
十三、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在毕业审核前每门课程的重修、补考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每学期课程成绩公布后,经学生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方可重修或补考。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直属系)和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重修一次或者补考一次。
十四、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末课程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打印签名,于该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开课单位办公室。
十五、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四个月内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陈述更改理由,并由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审批并更改。
学生应当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学生要求复核本人成绩的,应在正式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开课单位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开课单位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核查。
十六、 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降级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降级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少于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
应当办理降级试读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告知学生学分完成情况,并送达预警通知书,经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将降级试读材料(学院报告、学生签名确认的预警通知书)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二周结束前报送教务部审批。
学生降级试读期结束后在后续学习期间,如果经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审核同意可申请调回原年级学习。
学生申请调回原年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教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