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
休学与复学
休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区(园)门诊部或者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请长假,请经学校批准的,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因患疾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四)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必须休学的。
二、 凡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三、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休学:
(一)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等合理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休学。
(二)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四、休学办理流程:
(一)向学院教务老师提交书面休学申请,注明休学原因,休学时长(一般以一年为期),本人亲笔签名,附家长知情说明(知悉休学并同意),家长亲笔签名;
(二)填写《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呈批表》,本人及家长亲笔签名(如附件)
(三)附有关证明(因病申请休学要附校区门诊部或者指定医院证明,校区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后(申请休学创业者,可适当简化证明手续),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五、 休学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及时离校,不得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也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
(二)休学学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三)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五)休学回家的,学生应当自理往返路费;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休学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复学。
复学
一、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教务老师申请复学,填写《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呈批表》(如附件),由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三个月前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经复查且取得康复证明等病历材料的,可持诊断证明在到学校所在地校区(园)门诊部复核,门诊部负责人复核时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学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合格且经校区(园)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当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或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直属系)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以便合理安排复学后新学期选课);
三、复学学生跟回原专业学习,所属年级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四、复学学生的学费缴费标准按学校财务的学费相关规定执行;
五、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