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自2020级起执行】
中大教务〔2020〕1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港澳台学生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教务部是本科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协助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直属系)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其适应学习安排课业辅导,帮助其完成学业。
(一)公选课层面,学校每年秋季学期面向港澳台新生开设“中华文明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公选课,学生可自由选择修读;
(二)专业课层面,学院(直属系)可采用朋辈引导、结对帮扶等形式给予辅导;
(三)实习实践层面,学院(直属系)在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该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给予安排;
(四)数学学院负责统筹开设高等数学类课程的辅导班。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原则上按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如下:
(一)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军事教育课程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二)港澳台生在免掉第(一)项规定的课程后,必须在学校开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系列公共选修课程中补回15学分;
(三)港澳台学生也可以选择全部修读或者部分修读第(一)项规定的课程,选择部分修读者所需补回公选学分的计算方法:15学分减去已取得第(一)项规定课程的学分数;
(四)港澳台学生一旦选择修读第(一)项规定的课程,所得成绩如实记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考或者重修,考试次数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港澳台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学生同等对待,除本细则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经2020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0级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