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国际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自2020级起开始施行】

发布人:本科管理员

中大教务〔2020〕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关于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本科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教务部统筹管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直属系)在教务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学籍注册信息,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最高学历证书、签证证件和HSK证书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收国际学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自费国际学生以及未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国际学生应当在每学年按照学校的“先缴费、后注册”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参照所在学院(直属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根据《学校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等文件精神,国际学生的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如下:

(一)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无需修读,但是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专业的国际学生必须修读政治理论课,母语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必须修读大学英语。按上述规定免去的学分无需用其他课程补回。

(二)国际学生必须修读《汉语》(108学时,6学分)和《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课程,共10学分。通过HSK6级考试,且总分超过180分(含180分)的国际学生可申请免听《汉语》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准。申请免听《汉语》课程的国际学生,应于每学年《汉语》课程开课2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逾期不予办理。申请者填写免听课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分管本科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签章后,将申请表、HSK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开课院系审核办理。

(三) 国际学生也可以选择修读第(一)项按规定免去的课程,但是一旦选择修读,则课程所得成绩如实记录。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实习实践要求按照学校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复学的,程序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国际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休学期满三个月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直属系)申请复学,同时向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办理签证文件。

第九条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复学的,由所在学院(直属系)审核发文后需报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两周内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原则上可保留一年,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期限由学校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定。

第十条 国际学生获准休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离校和离境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参照《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国际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学程序参照《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须在转学、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同意后,由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重新确定其奖学金生资格。

 

第六章  毕业

第十三条 对于取得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教务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做出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决定前,教务部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务部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教务部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构成违法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范围之外的有关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由2020年15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0级起开始施行,原《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15〕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