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诚信
学术诚信
一、考试违纪: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数据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数据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7、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其它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4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8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9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4款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四)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二、论文抄袭
毕业论文写作必须学风端正,研究态度必须严谨,对所用数据必须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加以列明。严禁抄袭、剽窃行为抄袭、剽窃行为严重的,应取消其毕业论文成绩并作为考试作弊处理;接受处分后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对论文进行修正并给予一次论文成绩的认定,再次认定论文成绩只有不及格和及格等级。对已经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发现有严重抄袭、剽窃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毕业论文成绩并作为考试作弊处理,并注销其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