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纪律
1.考勤纪律。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超过请假期限的、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的, 均以旷课论。
2. 学生的考勤,由各学院(直属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任课老师应当及时把考勤情况送学院(直属系)办公室或者教学医院教学科。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践等活动,其考勤由学院(直属系)审定。各学院(直属系)每月在本单位内公布一次各专业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由学院(直属系)负责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报告一次。班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因病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必须到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提交校区(园)门诊部的证明。学生请假7天以内(含7天),由学院(直属系)审批;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3.学生请假期满或者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当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作退学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含2周)或者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4. 未获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者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者作业、实习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诚信,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有抄袭行为者应当具结检讨并重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并按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直属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5.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规。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直属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必须附上校区(园)门诊部证明),经开课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按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