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实验教学中心现有实验教学环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实验教学改革创新项目。每年组织申报,鼓励学生在教学老师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机构
第一条 由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实验教学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设立项目,并进行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制定资助经费额度。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实验教学中心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凡在读的学生均可申请,教师可为项目指导人。
第四条 申报者须填写《实验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申请表》,并进行答辩。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根据申报答辩情况组织讨论确定资助项目。
第六条 获得立项的负责人,全权负责确定、组织和协调本团队的人员配备、研究进程、结项成果等。
检查验收
第七条 所申请的项目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并接受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和检查。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有充分理由,并填报延期申请书,经实验教学中心批准,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未能按时结项者,不得继续申请新的实验教学改革创新项目。
第九条 各项目应按期完成任务并提交《实验教学改革创新项目验收评估表》,办理结项手续;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进行成果鉴定。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实验教学中心设立的实验教学改革创新项目专项经费支出,具体经费使用原则按照学校及学院财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资助经费使用要合理,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下达。第一次与项目立项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5;第二次是在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实验教学中心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1/5经费。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