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专题 | 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党委将于2022年6月18日正式召开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大会主要审议本届党委工作报告,并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第三届委员会。
过去六年来,本届党委团结带领学院全体党员和师生员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基层党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推动学院事业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在岭南学院第三次党代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特别策划了党代会专题,回顾学院过去六年里,在党建工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引育、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取得的成绩。
本次党代会筹备情况
岭南学院本届党委成立于2016年6月3日,由学院第二次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后,因疫情防控形势及学院工作实际等原因,经学校党委批准,延期一年召开党代会换届选举。
2022年3月21日,学院党委上报了关于召开学院第三次党代会的请示,学校党委3月31日批复同意。4月7日,学院党委成立了学院第三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四个工作小组。
5月上旬,学院党委组织20个支部和600余名党员对新一届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推荐酝酿,5月11日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了9名新一届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于5月19日上报请示,学校党委5月27日批复同意。
5月27日至6月8日,学院党委组织各支部对党代会代表进行了推荐酝酿和正式选举,6月8日召开党委会议审查同意了选举产生的105名师生代表。
与党代会、换届选举有关的党内规定
来源:《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10月2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4月16日发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7月13日发布)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